失物招領
保健中心僅受理於本中心拾得之遺失物,招領期限如下:
一、一般遺失物:公告招領期間以遺失物拾獲之日起六個月內為限。
二、 特殊遺失物:
1.已開封之食品:招領至當日五點,五點到即銷毀。
2. 有食(使)用期限之物品:於招領期滿或食(使)用期限期滿(且不超過公告之6個月)即銷毀。
公告招領期間,遺失物所有人前來認領者,由本中心服務台人員檢核身份證件(身分證、學生證、駕照、居留證、護照、健保卡)無誤後, 將失物歸還。
失物招領請至保健中心1樓服務台洽詢(02-33662155)。招領期限以遺失物公告日起六個月內為限。
| 失物名稱 | 拾獲地點 | 公告時間 |
|---|---|---|
| test | test | test |
| xxxxx | xxxxx | xxxxx |
| xxxxx | xxxxx | xxxxx |
瀏覽人次
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