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卵捐贈停看聽
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以下簡稱國健署)本(105)年10月12日國健婦字第1059906216號函辦理。
二係依本年8月16日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衛生、福利及家庭組第12次會議」會議紀錄辦理,會議決定請國健署就捐卵的風險及權利義務等加強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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