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病毒性B、C型肝炎之衛生教育宣導資料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8年2月21日臺教綜(五)字第1080023874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15日衛授國字第1089901134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學生健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附表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之規定,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須執行學生血液檢查(含血清免疫學:HBs Ag、Hbs Ab 及其他),尚無規範C型肝炎抗體(Anti-HCV)檢測項目,先予敘明。
三、該部為照顧國民健康,就病毒性B、C型肝炎製作電子衛教宣導資料,請逕自該部疾病管制署網站(https://www.cdc.gov.tw/rwd)/衛生教育/疾病類宣導品/各分類疾病/性接觸或血液傳染/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及C型肝炎項下參閱;並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導,如經發現肝功能異常者,請依醫師建議,接受進一步檢驗、追蹤及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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